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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集中整治网络谣言和互联网有害信息的通告

日期:2015年01月04日 16:56 作者:宣传部 来源: 编辑: 审核: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规范网站管理、整治网络谣言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倡导全市网民和互联网行业自觉坚守“七条底线”,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切实规范网络新闻采编行为的通知》等精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和市网信办决定集中打击整治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集中查处利用网络辱骂、恐吓、诽谤他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组织指使他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集中查处打击在网络上通过发布、删除信息,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和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行为。

三、集中查处网络造谣炒作行为,严厉打击有组织造谣炒作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追究组织者、造谣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四、集中整治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即时通讯工具,发布时政类信息的行为。

五、集中查处打击媒体从业人员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媒体打着“典型宣传”“舆论监督”“形象策划”等旗号,进行敲诈勒索或从事各类“有偿新闻”的行为。

六、即日起,全市各类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严格把关,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消除虚假信息,杜绝一切以求证、转发等方式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的行为。对管理不严,放任造谣的网站、论坛和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全市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编新闻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要确保来源规范、导向正确、内容真实,严禁恶意篡改标题、发布虚假信息、将互动栏目贴文直接编发新闻。

八、举报电话:

榆林市公安局:0912-3234493 邮箱:46724289@qq.com

榆林市网信办:0912-3282698 邮箱:ylswgb@163.com

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 榆林市公安局

榆林市网络信息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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