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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陕西社科类民政工作领域基本民生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1年09月14日 16:43 作者:周飞 来源: 编辑:科研处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各部门、各院系、绥德师范校区: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要举措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探索,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领域政策理论研究水平,以高质量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引领和推动全省民政工作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拟与省民政厅合作开展2021年度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方向

(一)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类

1.大城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实践研究                        

2.新时期基层儿童工作人员稳定配置和专业提升路径方法研究            

3.基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政府个案评估会商制度研究

4.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设立对策措施研究  

5.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模式研究

6.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与基层未保工作站建设标准化模式研究

7.儿童福利机构聘用人员待遇保障机制研究

8.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制度机制研究

9.困境儿童医疗康复项目优化升级研究

(二)基层社会治理类(委托)

10.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治理能力建设研究课题

11.规范化数字化网格化助力村居务公开机制研究课题

二、课题经费

上述课题拟资助原则:1至2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3至4项为二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5万元左右;5至9项为三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4万元左右;10至11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每项课题经费以课题立项审批后的金额为准。

三、课题申报

本课题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课题须经依托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或个人联名申报。

(一)申报条件

1.课题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已承担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且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2. 课题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3.各依托单位须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相关条件等,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申报资料

申报课题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21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论证活页》(一式五份)及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社科联科普部。电子版《申报书》、《论证活页》及汇总表(申报书及论证活页以WORD文件格式,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

四、课题立项

本课题由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会同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主要考察项目综合研究能力,包括课题团队研究人员组成、项目设计、研究方法、预期目标、相关成果等,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并颁发《立项证书》。

五、课题结项

(一)本研究课题周期:立项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每项课题形成不少于3万字的研究成果,并附2千字左右简介。原则上要求能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结项成果评审,课题评审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结项手续。

六、成果使用

省民政厅对成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课题组成员拥有课题成果的署名权。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课题时要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二)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根据需要全程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及时提出研究需求。

(三)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获准立项的《申报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除特殊情况外,最终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发表),出版(发表)时需注明系“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字样,未经省民政厅室同意,课题组及成员不得对外发布研究成果。

(四)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

1.课题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4.结项成果首次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从省社科联专家库中剔除。

(五)课题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科研处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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